參 賽 者 應 於 比 賽 前 進 行 充 足 的 訓 練 。 參 賽 者 於 比 賽 日 前 感 有 身 體 不 適 , 建 議 請 教 醫 生 意 見 後 , 方 可 參 賽 。 如 閣 下 已 經 透 過 網 上 或 郵 寄 報 名 , 請 勿 重 覆 登 記 , 否 則 大 會 將 會 就 每 一 次 登 記 視 作 獨 立 計 算 , 並 會 就 每 一 次 之 登 記 , 收 取 有 關 之 報 名 費 用 , 且 不 獲 發 還。
領 取 號 碼 布 及 計 時 晶 片
" 接 納 通 知 書 " 將 於 2009 年 1 月 15 日 或 之 前 以 郵 寄 方 式 寄 給 所 有 成 功 參 賽 者 。
如 閣 下 於 2009 年 1 月 18 日 仍 未 收 到 接 納 通 知 書 , 請 於 2009 年 1 月 25 日 前 致 電 2577 0800 與 馬 拉 松 秘 書 處 聯 絡:
參 賽 者 ( 本 地 及 海 外 參 賽 者 ) 必 須 攜 同 大 會 發 出 之 " 接 納 通 知 書 " 正 本 , 親 臨 或 授 權 他 人 於 下 列 指 定 之 日 期 、 時 間 及 地 點 前 往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領 取 號 碼 布 、 計 時 晶 片 及 運 動 員 選 手 包 等 物 品 。
為 確 保 領 取 選 手 包 期 間 避 免 人 流 擠 塞 和 排 隊 等 候 並 在 有 系 統 及 秩 序 之 下 進 行 , 請 各 參 賽 者 依 照 接 納 通 知 書 之 指 定 日 期 及 時 間 前 往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領 取 號 碼 布 , 計 時 包 及 選 手 包 。
領取選手包日期
開放時間
地點
本地參賽者
2009年1月31日 及2月1日
上午10時至下午8時
香港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
2009年2月6日 及2月7日
中午12時至下午6時
交 還 計 時 晶 片 凡 成 功 申 請 者 將 派 發 一 個 計 時 晶 片 作 計 時 之 用 , 每 名 跑 手 須 於 報 名 時 付 上 港 幣 100 元 正 作 為 按 金 ( 黃 色 晶 片 擁 有 者 除 外 ) 。 賽 事 完 畢 後 , 請 即 場 交 回 計 時 晶 片 到 收 集 處 , 或 於 2009 年 2月 14 日 之 前 親 身* 交 回 香 港 業 餘 田 徑 總 會 辦 公 室 ( 香 港 銅 鑼 灣 掃 捍 埔 大 球 場 徑 1 號 奧 運 大 樓 2015 室 ) , 否 則 大 會 將 其 支 票 過 數 或 從 閣 下 之 信 用 卡 賬 戶 內 扣 除 港 幣 100 元 及 不 作 另 行 通 知 。 未 有 交 還 之 晶 片 不 能 於 其 它 賽 事 中 使 用 。
* 請 勿 用 郵 寄 方 式 交 還 晶 片 , 如 有 遺 失 或 損 壞 , 大 會 既 不 負 責 。
參 賽 者 必 須 年 滿 16 歲 或 以 上
參 賽 者 須 於 比 賽 截 止 日 期 2008 年 12 月 31 日 ( 名 額 有 限 , 先 到 先 得 ) 以 前 遞 交 填 妥 之 報 名 表 格 。
香 港 業 餘 田 徑 總 會 有 限 公 司 ( " 大 會 ") 保 留 於 報 名 名 額 已 滿 時 , 提 早 截 止 報 名 日 期 的 權 利 , 不 作 任 何 通 知 。
所 有 報 名 表 格 以 收 妥 報 名 費 用 後 才 作 處 理 , 報 名 費 用 以 信 封 上 郵 印 日 期 為 準 。
參 加 十 公 里 1 組 、 十 公 里 2 組、 十 公 里 3 組 及 半 程 馬 拉 松 1 組 之 參 賽 者 不 能 競 逐 任 何 獎 項 。參 加 全 程 馬 拉 松 , 半 程 馬 拉 松 挑 戰 組 及 十 公 里 挑 戰 組 之 參 賽 者 才 能 競 逐 有 關 獎 項 。
在 特 別 情 況 下 如 參 賽 者 需 要 更 改 比 賽 項 目 , 必 須 在 其 申 請 項 目 名 額 未 滿 情 況 下 , 大 會 方 會 考 慮 。 運 動 員 必 須 於 2009 年 1 月 7 日 或 之 前 以 書 面 申 請 , 並 清 楚 說 明 更 改 比 賽 項 目 原 因 及 付 上 港 幣 50 元 的 劃 線 支 票 ( 抬 頭 寫 上 " 香 港 業 餘 田 徑 總 會 有 限 公 司 " ) 作 為 更 改 比 賽 項 目 費 用 。 馬 拉 松 籌 備 委 員 會 收 到 申 請 書 後 會 作 評 核 , 如 申 請 不 被 接 納 , 支 票 將 會 退 回 。
大 會 保 留 限 制 及 拒 絕 接 受 報 名 的 權 利 。
大 會 將 保 留 權 利 聯 絡 申 請 者 , 查 詢 有 關 其 報 名 資 料 之 事 宜 。
所 有 報 名 費 用 不 能 退 回 。 大 會 保 留 權 利 拒 絶 接 受 報 名 申 請 ,若 申 請 者 提 供 錯 誤 資 料 、 報 名 費 不 足 或 不 依 照 正 確 報 名 程 序 之 報 名 。
如 比 賽 被 迫 取 消 , 主 辦 機 構 將 於 2009 年 4 月 30 日 前 , 退 還 百 份 之 五 十 的 報 名 費 。 退 還 後 大 會 將 不 會 有 任 何 責 任
任 何 懷 孕 或 患 有 慢 性 疾 病 如 心 臟 病 及 高 血 壓 的 人 士 , 皆 不 應 參 賽 。 大 會 在 得 悉 或 懷 疑 的 情 況 下 , 保 留 取 消 任 何 不 適 宜 參 賽 人 士 參 賽 資 格 的 權 利。 被 取 消 資 格 人 士 的 報 名 費 , 將 不 會 獲 退 還 。
參 賽 者 必 須 確 保 其 體 格 適 宜 參 加 比 賽 。 參 賽 者 必 須 同 意 遵 守 及 接 受 參 賽 條 款 及 細 則 。
所 有 參 賽 者 組 別 及 計 時 晶 片 不 能 轉 換 他 人 。
如 參 賽 者 被 發 現 虛 報 個 人 資 料 、 或 藥 檢 失 敗 , 根 據 國 際 田 徑 聯 會 規 例 下 , 大 會 有 權 取 消 參 賽 者 資 格 。
若 參 賽 者 沒 有 按 照 指 定 其 參 加 組 別 之 時 間 起 跑 , 大 會 將 取 消 該 參 賽 者 資 格 及 不 發 放 完 成 証 書 。
為 確 保 賽 事 在 有 系 統 及 有 秩 序 下 進 行 而 在 比 賽 當 天 下 午 二 時 全 部 恢 復 正 常 交 通 , 大 會 將 於 指 定 地 點 設 有 時 間 限 制 , 如 運 動 員 未 能 於 指 定 時 限 抵 達 指 定 地 點 , 該 等 運 動 員 必 須 終 止 其 賽 事 , 大 會 將 安 排 巴 士 接 載 該 等 運 動 員 前 往 終 點 。
香 港 業 餘 田 徑 總 會 擁 有 修 改 及 銓 釋 以 上 規 則 的 權 利 。 詳 情 可 瀏 覽 www.hkmarathon.com 。